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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县人事局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

发布日期:[2008-10-14]  共阅[170]次  字体[大 小]
 
一、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主体的自律性、行政行为的严密性,克服执法人员恣意擅断行为,制定本制度。 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依法应该享有的各项权利。 三、人事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四、人事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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