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人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加强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确保行政处罚公开透明和公正合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人事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人员在案件调查结束后,认为在《东山县人事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基础上应对行政相对人依法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可以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条 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人事行政处罚案件必须具有《东山县人事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规定的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四个裁量等级所相对应的具体情节之一。
第四条 局成立案件审查处理委员会(简称“案审会”),由局领导、人秘股股长、调配股股长、仲裁股股长组成。负责对人事行政执法机构上报的不予处罚、从重处罚及5000以上的处罚案件进行审核。“案审会”经研究后形成书面决定交由人事执法业务股室具体办理。同时,“案审会”有权调取人事执法业务股室办理的重大或复杂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
第五条 “案审会”应设立《人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集体讨论研究登记簿》,对“案审会”所讨论的案件均应详细记录在案,以备核查。
第六条 “案审会”研究案件过程中,如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必须回避,不参与讨论。
第七条 决定作出后,即为本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依据,非法定理由或未经“案审会”再次研究不得改变处罚性质和栽量幅度。
第八条 本制度由东山县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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